本標準規定了船舶和近海裝置用電工產品的額定頻率、額定電壓和額定電流值。
本標準適用于船舶和近海裝置(移動式及固定式)的電工產品。該電工產品包括可靠固定及永久連接的動力、照明、電熱、炊具設備;自動控制系統和通信、導航設備的外部通用供電電源裝置;電工儀表;
在安全電壓下工作的移動電動工具及移動照明器件和設備等。
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情況:
a) 設備內部專用的供電電源及連接于這些電源的器件和部件;
b) 熱繼電器的熱元件和熔斷器的熔斷體(對額定電流參數);
c) 發電機的勵磁設備;
d) 專用設備和電纜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