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態環境部:公開征求2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
近日,生態環境部發布了“關于公開征求《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(征求意見稿)》等2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意見的通知”,征求《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(征求意見稿)》和《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(征求意見稿)》。
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(征求意見稿),是對《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》(HJ 732-2014)的修訂,規定了使用氣袋對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的方法。
主要修訂內容如下:
——修訂適用范圍,刪除廢氣溫度須低于 150 ℃的限制;
——修改完善“方法原理”;
——增加“試劑和材料”章節,完善氣袋質量要求,增加輔助氣體要求;——在“儀器和設備”中,增加稀釋采樣法采樣系統,在直接采樣法采樣系統中增加冷凝(除濕)裝置的可選項;
——在“采樣”中增加采樣前準備,以及空白樣品制備等要求;——在“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”中增加采樣系統檢查和清潔保養、氣袋質量檢查要求和方法、氣袋保存回收率試驗要求,以及采樣系統稀釋比核查要求等內容;——增加“注意事項”章節;
——修改完善附錄 A;
——增加附錄 B 和附錄 C。
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(征求意見稿),適用于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系統(以下簡稱“監測系統”)的設計、生產和檢測;規定了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原理和組成、技術要求、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。
針對應用于不同目的、場合的監測,本標準規定了相應的測量范圍和性能指標要求。用于環境空氣的監測系統稱為Ⅰ型監測系統,用于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的監測系統稱為Ⅱ型監測系統。
關于公開征求《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(征求意見稿)》等2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意見的通知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,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,我部組織編制了《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》等2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征求意見稿,現公開征求意見。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,可登錄我部網站(http://www.mee.gov.cn)“意見征集”欄目檢索查閱。
各機關團體、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。請于2024年9月26日前將意見建議書面反饋我部,并注明聯系人及聯系方式,電子文檔請同時發送至聯系人郵箱。
聯系人:監測司 滕曼
電話:(010)65646263
傳真:(010)65646236
郵箱:zhiguanchu@mee.gov.cn
地址: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82號
郵編:100006
附件:
1.征求意見單位名單
2.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(征求意見稿)
3.《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(征求意見稿)》編制說明
4.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(征求意見稿)
5.《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(征求意見稿)》編制說明
生態環境部辦公廳
2024年8月26日
(此件社會公開)
附件1
征求意見單位名單
1.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生態環境廳(局)
2.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
3.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生態環境監測站(中心)
4.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第一監測站
5.各環境保護重點城市生態環境監測站(中心)
6.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
7.生態環境部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
8.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
9.中國環境監測總站
10.生態環境部環境發展中心
11.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
12.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
13.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
14.國家環境分析測試中心
15.河北環境工程學院
(部內征求法規司、大氣司、環評司、執法局意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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